12月15日,備受市民關註的《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頒佈,並將於下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辦法》規定,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城區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級市城區設活禽經營限制區,區內限制活禽交易,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
  《辦法》出台後,引發社會各界的關註。針對群眾關心的問題,廣東省食安辦會同省農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辦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對相關問題進行瞭解答。
  ●南方日報記者 牛思遠
  疑問1
  為何要制定和出台《辦法》?
  “活禽經營管理不僅事關對禽流感等疫病的源頭防控,而且直接關係到傳統的活禽經營方式、消費習慣和生產經營機制的轉變,涉及面廣,利益影響大。”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和出台《辦法》有三方面的原因和重要意義。
  一是加強禽流感疫情防控的需要。廣東省是人口大省,人口密度大、流動性強,H7N9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形勢較為嚴峻。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和制度,強化對家禽經營的源頭治理,規範家禽經營市場秩序。將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試點工作加以推廣。
  二是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需要。城市主城區範圍內活禽經營市場的禽類糞便、宰殺後的皮毛、血污等廢棄物對城市環境衛生影響很大。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能有效地改善活禽經營市場及周邊衛生狀況,有利於解決市場臟、亂、差問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城市形象。
  三是促進家禽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傳統的家禽養殖方式和活禽配送銷售方式難以適應現代動物防疫和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的要求,也難以抵禦市場風險。在禽流感疫情發生時,採取撲殺疫區內家禽,強制免疫,封鎖疫區禽類產品流動,關閉疫區家禽交易市場等緊急措施控制疫情擴散,對家禽產業造成較大損失。因此,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 能夠幫助家禽養殖企業及時研判行業發展趨勢和市場變化規律,結合當前疫情防控的需要,合理調整和安排生產計劃,減少禽流感對產業的影響。
  疑問2
  未來是否活禽交易都會被禁止?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家禽經營管理不僅事關禽流感等疫病的源頭防控,而且直接關係到我省傳統的家禽經營方式、消費習慣和生產經營機制的轉變,涉及面廣,利益調整深刻。在總結廣州、深圳、佛山等地試點工作經驗,綜合參考上海市和浙江省做法的基礎上,《辦法》在制度設計上充分考慮了我省實際情況。
  如《辦法》只適用於我省城鎮內的活禽交易。作出這樣的安排主要考慮到我省城鄉的經濟發展不平衡,還沒有完全實現城鎮化,部分縣市農村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程度還相對落後,農村集貿市場所處位置相對開闊、流動性和接觸頻次低,疫情隱患和風險較小,同時也難以高標準設置活禽交易市場並實施管理,若對所有活禽經營市場的開辦者和經營者規定“一刀切”,在農村集貿市場事實上也很難貫徹。
  同時,結合我省禽流感疫情防控現狀、城鄉居民的飲食消費習慣等實際情況,《辦法》註重管理制度和措施合法性和可行性,由各地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疫情防控的需要,採取相應的執行方式。
  其中,珠三角地區的地級以上市的城區為活禽經營限制區;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級市城區合乎條件的才劃定為活禽經營限制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向上一級政府申請將轄區內部分區域劃定為活禽經營限制區。
  該負責人表示,在限制區管理模式的設計上,《辦法》採用了雙軌制原則,授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限制區保留1-3個活禽交易點,以在公共安全與私人權益,疫病防控和群眾生活、飲食習慣的關係上取得一個平衡點,體現了對傳統廣式飲食文化的尊重。
  疑問3
  《辦法》吸收了哪些意見建議?
  今年9月17日,《廣東省活禽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從征求意見稿到如今正式出台的《辦法》,其中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透露,根據公眾意見收集情況,省食安辦、省法制辦先後組織召開2次立法論證會,對《辦法》中相關的限制區制度、休市制度、法律責任等重點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和完善。據介紹,經省政府公佈的《辦法》與原來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個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臨時性休市制度”。據介紹,這一規定與原來征求意見稿中的“季節性休市”的規定不同,主要是考慮到我省有21個地級市,每年發生禽流感的程度不同,不便於全省統一規定。根據疫情的實際情況各地級市決定進行臨時休市更具有合理性,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個方面是《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活禽屠宰廠(場)的管理”。該規定相比原來增加了“活禽屠宰廠(場)應當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並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的內容。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活禽屠宰廠(場)的事後監管,確保生鮮家禽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三個方面是《辦法》的法律責任部分,按照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對活禽經營市場開辦者、活禽經營者、活禽屠宰廠(場)和代宰點、生鮮家禽產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進行明晰。目的是為了強化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  (原標題:制度設計充分考慮我省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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